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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專頁管理員的馬來西亞法律概覽

在馬來西亞發布別人的匿名文字時適用的法律——誹謗、第 233 條、《證據法令》的推定、2025 年的騷擾與人肉搜索罪行、個人資料和網路安全——用淺白的話說明,並附出處。

VibeFlow 團隊 · 發布於 · 閱讀約 9 分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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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僅為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 它概述的是我們在上述日期所理解的法律。法律會修訂,法院也會作出解釋;如果你收到了信函、傳票,或警方上門,請諮詢律師。馬來西亞各項法令的官方文字,由總檢察署刊登在 lom.agc.gov.my。

簡短回答。 在馬來西亞,專頁的管理員被視為專頁內容的發布者。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是這樣推定的;誹謗法把重複一則言論視為發布它;《1998 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》第 233 條,以及 2025 年《刑事法典》關於騷擾和人肉搜索的罪行,都可能適用於專頁發布的內容。有一條規則能消除大部分風險:不要發布針對可識別人物的事實指控。

告白專頁給人的感覺很隨意:幾個學生、一個表單、一批等著處理的匿名訊息。但在法律上,它的性質很明確。管理員每批准一篇投稿,就是在發布它,而馬來西亞法律加在「發布」這件事上的責任,並不取決於那些話是誰寫的,也不取決於找不找得到作者。

這篇概覽涵蓋管理員應該知道的幾個主要範疇。每個範疇各有一篇更完整的指南,連結放在相應的段落裡。

出發點:你就是發布者

以下三個觀念,貫穿後面的所有內容。

重複一則言論,就是發布它。 如果有人把一則對第三者不利的說法發給你,而你把它發了出來,法律會當作那是你自己說的。「我只是分享別人的投稿」本身並不是抗辯理由。

法律推定你發布了專頁上出現的內容。 2012 年起生效的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規定:任何人的姓名、照片或筆名出現在某出版物上,顯示他是該出版物的擁有人、主機提供者、管理員或編輯——或以任何方式促成其發布——即被推定為發布了該內容,除非有相反的證明。同一條文也對出版物所源自的網路服務的註冊使用者,以及保管或控制其來源電腦的人,設下類似的推定。這項推定可以被推翻,但舉證的責任在你身上。

匿名保護作者,遠多於保護管理員。 投稿者也許無從追查,專頁卻不是。實際上,投訴人、律師或調查官找得到的人是管理員——所以他們聯絡的也是管理員。

這一切並不表示經營專頁是魯莽的事。它的意思是:發布的決定是你作的,就應該當作是你的決定來作。

誹謗

誹謗是管理員最常出事的範疇。

一則言論如果會降低某人在社會上明理人士心目中的評價,或使他遭到憎恨、鄙視或嘲笑,就具有誹謗性。要提出訴訟,當事人必須證明該言論具誹謗性、指向他本人,並已向至少另一個人發布。不需要點出他的名字——只要認識他的人會理解那則言論說的是他,就夠了。

民事誹謗由《1957 年誹謗法令》連同判例規管。主要的抗辯理由是有理可據(言論大致屬實,而且你能證明)、公正評論(就公共利益事項、基於真實事實的誠實意見)和特權。發布匿名指控的管理員幾乎永遠無法援引「有理可據」,因為他們沒有辦法證明一個不知名的人告訴他們的事。

誹謗也可以是刑事罪行:《刑事法典》第 499 和 500 條規定,最高可判監禁兩年、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
→ 完整指南:《誹謗與告白專頁》

冒犯性和威脅性的通訊:第 233 條

《1998 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》第 233 條規定,意圖辱罵、威脅或騷擾他人等,而使用網路設施或服務製作或傳送淫穢、不雅、虛假、具威脅性或極度冒犯的內容,即屬犯罪。這是馬來西亞最常用來對付網上貼文的條文。

該條文經過修訂,自 2025 年 2 月起生效。修訂把門檻從「冒犯」提高到「極度冒犯」,把罪行擴大到涵蓋意圖欺詐或不誠實的通訊,並把最高刑罰提高到罰款 50 萬令吉、監禁兩年,或兩者兼施——如果罪行是針對兒童,刑罰更重。它的措辭也曾在法院受到合憲性挑戰,所以請閱讀現行條文,不要依賴舊的摘要,包括這一篇。

對管理員來說,實際要注意的是:撰寫這類內容的人和傳送它的人,都可能觸犯這一條;投訴則由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(MCMC)調查。

騷擾、霸凌和人肉搜索

2025 年 7 月 11 日生效的《刑事法典》修正案增設了第 507B 至 507G 條,首次為下列行為訂立專門罪行:

  • 使用威脅、辱罵或侮辱性的言語或通訊,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騷擾、困擾、恐懼或驚慌;
  • 使他人相信自己將受到傷害的行為;如果有人因這類挑釁而企圖自殺或自殺身亡,刑罰重得多——最高監禁十年;
  • 為了使他人受到騷擾、困擾、恐懼或驚慌而發布其身份資料——也就是人肉搜索。

視罪行而定,刑罰是最高監禁一年或三年、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
告白專頁顯然是這類行為的現成載體:一篇曝光某人住處的貼文、一連串針對同一個人的投稿、一篇「公審」文。發布這類內容的管理員,做的已經不只是「被人利用」那麼簡單。

→ 完整指南:《在馬來西亞,人肉搜索(doxxing)違法嗎?》

種族、宗教和王室

馬來西亞對觸及種族、宗教和王室——常稱為「3R」——的言論格外嚴肅看待。可能適用的法律有好幾項,包括《1948 年煽動法令》,以及《刑事法典》中關於以宗教為由造成不和或惡意、或很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言論的條文。

這些條文涵蓋面很廣,而且確實會執行。社群專頁發布攻擊某個族群或宗教群體、或侮辱統治者的投稿,得不到任何好處,卻要承擔真實的風險。大多數專頁乾脆把這整個範疇排除在外,這是明智的做法。

色情內容和涉及兒童的內容

  • 淫穢物品。 散佈淫穢物品是《刑事法典》下的罪行,在網上傳送的淫穢或不雅內容也屬於第 233 條的範圍。
  • 兒童。 《2017 年性侵兒童罪行法令》訂立了與兒童性虐待材料有關的嚴重罪行,包括製作、持有和散佈,也包括與兒童進行色情通訊。「兒童」指未滿 18 歲的人。
  • 性騷擾。 《2022 年反性騷擾法令》設立了審理性騷擾投訴的仲裁庭,投訴可以包括在網上作出的行為。

如果這類材料出現在你的待審投稿裡,答案永遠是不要發布。該怎麼處理,見《審核圖片和影片》。

個人資料

《2010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》規管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。它在 2024 年經過大幅修訂,各項改動在 2025 年分階段實施,包括強制通報資料外洩,以及要求某些機構委任資料保護官。

純粹志願、非商業性質的學生專頁,也許不在這項法令的範圍內。有收入的專頁,或提供投稿平臺的商家,則很可能在範圍之內。不管怎樣,這項法令的原則——只收集需要的資料、妥善保管、不保留超過必要的時間——對任何保管別人秘密的人來說,都是應有的做法。

→ 完整指南:《個人資料與社群專頁:PDPA 入門》

網路安全

《2025 年網路安全法令》(Online Safety Act 2025)於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。它的責任落在持牌平臺業者——大型社交媒體和通訊服務——身上,而不是個別使用者或專頁管理員。它要求這些平臺減少使用者接觸到法定類別的有害內容,提供檢舉工具,並採取額外措施保護兒童。根據依該法令制定的《兒童保護守則》,大型平臺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必須防止未滿 16 歲的兒童擁有帳號。

對管理員來說,這項法令的影響是間接的。承載你專頁的平臺,在處理檢舉方面承受更大的壓力,而你的讀者群也可能正在改變。

→ 完整指南:《2025 年網路安全法令與未滿 16 歲的規定》

留言也算你的

管理員往往只想到自己發了什麼,卻忘了讀者在下面加了什麼。2021 年,聯邦法院裁定經營新聞網站《當今大馬》(Malaysiakini)的公司須為讀者留下的評論負上藐視法庭的責任,部分依據正是第 114A 條的推定,並判處罰款 50 萬令吉。那宗案件涉及的是藐視法庭而不是誹謗,對象是新聞機構而不是學生專頁——但其中的道理並不限於報章:提供平臺、又有能力控制它的發布者,要為出現在上面的內容負責。

要管理你的留言區。見《管理告白貼文的留言》。

如果有事找上門

有人發訊息說某篇貼文說的是他。 把貼文撤下,並禮貌地回覆。絕大多數問題到這裡就解決了。見《如何處理下架要求》。

律師發來的律師信。 不要置之不理,也不要在氣頭上回復。移除內容,保留律師信和貼文的副本,不要以書面承認任何事情,並在回應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見。

警方或 MCMC 聯絡你。 保持禮貌,請對方以書面提出要求,並尋求法律意見。你有權諮詢律師。

如果擔心費用,政府的法律援助局(Jabatan Bantuan Guaman)和馬來西亞律師公會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,也許能為符合資格的人提供協助。

讓專頁遠離麻煩的五個習慣

  1. 不要發布針對可識別人物的事實指控。 單是這一條,就消除了大部分法律風險。
  2. 不要發布任何人的個人資料。
  3. 遠離種族、宗教和王室課題。
  4. 接到移除要求就立刻處理,問題留到之後再問。
  5. 保留記錄,寫下你作了什麼決定、為什麼這樣決定。

這五項都不需要法律訓練。每一項只要求你把「發布」按鈕當作一個屬於你的決定。

常見問題

在馬來西亞,專頁管理員要為匿名貼文負法律責任嗎?

要。重複一則言論就是發布它,所以管理員把別人投來的不利說法發出來,就被視為自己作出了那則言論。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也推定專頁的管理員發布了出現在專頁上的內容;這項推定可以被推翻,但舉證的責任在管理員身上。

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是什麼?

那是一項自 2012 年起生效的推定。任何人的姓名、照片或筆名出現在某出版物上,顯示他是該出版物的擁有人、主機提供者、管理員或編輯,或以任何方式促成其發布,即被推定為發布了該內容,除非有相反的證明。

《通訊及多媒體法令》第 233 條涵蓋什麼?

它規定,意圖辱罵、威脅或騷擾他人等,而使用網路設施或服務製作或傳送淫穢、不雅、虛假、具威脅性或極度冒犯的內容,即屬犯罪。自 2025 年 2 月修訂以來,最高刑罰是罰款 50 萬令吉、監禁兩年,或兩者兼施;投訴由 MCMC 調查。

《2025 年網路安全法令》適用於專頁管理員嗎?

不直接適用。它的責任落在持牌平臺業者——大型社交媒體和通訊服務——身上,而不是個別使用者或專頁管理員。它對管理員的影響是間接的:承載專頁的平臺,在處理檢舉方面承受更大的壓力。

PDPA 適用於告白專頁嗎?

要看情況。《2010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》規管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處理的個人資料,所以純粹志願、非商業性質的學生專頁也許不在範圍內。有收入的專頁,或提供投稿平臺的商家,則很可能在範圍之內。

管理員收到律師信該怎麼辦?

不要置之不理,也不要在氣頭上回復。移除內容,保留律師信和貼文的副本,不要以書面承認任何事情,並在回應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見。

延伸閱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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