誹謗與告白專頁——「那是匿名投稿」解決不了的問題
馬來西亞的誹謗法怎樣適用於發布匿名投稿的管理員——什麼才算誹謗、為什麼不點名也能構成指認、有哪些抗辯理由,以及為什麼管理員很少用得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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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僅為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 誹謗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個案的具體事實。如果你收到了律師信或法院傳票,請先諮詢律師再回復。
簡短回答。 會——在馬來西亞,發布匿名投稿的管理員可以被控誹謗。每一次重複誹謗言論都是一次新的發布,所以批准貼文的管理員就是它的發布者,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也是這樣推定的。只要認識當事人的人認得出他,就不需要點名;免責宣告也不是抗辯理由。
告白專頁管理員最常見的誤解,是以為匿名也能罩住他們——既然沒有人知道貼文是誰寫的,就沒有人要為它負責。法律的看法恰恰相反。有人讓這則言論被幾千人讀到,而那個人就是管理員。
本文說明誹謗法在馬來西亞怎樣運作,詳細到足以讓你在有風險的投稿出現時認得出來。
什麼是誹謗
誹謗是指發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。馬來西亞法律承認兩種形式。書面誹謗(libel)是以永久形式作出的誹謗——文字、影象,以及網上的貼文和留言。口頭誹謗(slander)是以短暫形式作出的誹謗,主要是口頭言語。告白專頁上的一切,都有可能構成書面誹謗。
民事誹謗由《1957 年誹謗法令》和判例發展出來的原則規管。另外,《刑事法典》第 499 和 500 條把誹謗列為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監禁兩年、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起訴的一方要證明什麼
以書面誹謗起訴的人,必須證明三件事。
1. 言論具有誹謗性
法院用過幾種方式表述這項測試:這些話是否會降低當事人在社會上一般明理人士心目中的評價;是否會使當事人遭到憎恨、鄙視或嘲笑;是否會使當事人被人迴避或疏遠。
通常符合這項測試的言論,包括指某人犯罪、不誠實、專業上不稱職、在性方面行為不檢,或患有帶汙名的疾病。
言論的含義,是按一般合理的讀者會怎樣理解來判斷的——包括言外之意。經由暗示而產生的誹謗含義,稱為影射(innuendo)。「我沒說財政拿了那筆錢,但戶頭空了,而他有了一輛新摩托車」,已經把指控說得清清楚楚。
2. 言論指向起訴的一方
法律並不要求點出當事人的名字。問題在於,認識當事人的人是否會合理地理解這則言論說的就是他。綽號、姓名縮寫、職銜、描述、照片,或幾項細節加在一起,都可能足夠。
這正是告白專頁最常栽跟頭的地方。「辯論學會里某位自以為比誰都強的畢業班學生」沒有點任何人的名,卻讓她整個圈子的人都知道說的是誰。
小群體的成員,也可能因為一則關於這個群體的言論而被指認。「D 座的三位實驗室技術員當中,有一位在偷器材」,讓三個人都蒙上嫌疑。
3. 言論已向第三方發布
發布是指傳達給當事人以外的至少一個人。發到有追蹤者的專頁上,早已超出這項要求許多倍。
這三項要素一旦成立,舉證責任就轉到被告身上,由被告證明抗辯理由。
再發布:為什麼管理員要負責
每一次重複誹謗言論,都是一次新的發布,而重複的人要負的責任,和原創者一樣。這是一條古老的規則。套用在告白專頁上,就是說:批准投稿的管理員是它的發布者——甚至可以說是主要的發布者,因為匿名的作者只把它傳達給了管理員,而把它傳達給全世界的是管理員。
加上「匿名投稿」、「管理員對內容概不負責」或「據稱」,都改變不了這一點。免責宣告不是抗辯理由。它反而顯示,你知道這些內容可能有問題。
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更進一步,以推定的方式規定:被顯示為某出版物的擁有人、主機提供者、管理員或編輯的人,或促成其發布的人,被推定為發布了其中的內容,除非有相反的證明。
抗辯理由——以及為什麼管理員很難用上
有理可據(真實性)
證明言論屬實或大致屬實,是完全的抗辯理由。但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,而且必須使用法院可以接納的證據。發布匿名指控的管理員,手上什麼證據都沒有。他們不知道作者是誰,無法傳召對方出庭作證,對事實也沒有第一手的瞭解。相信一篇投稿是真的,不等於有能力證明它是真的。
公正評論
這項抗辯保護就公共利益事項誠實表達的意見。大致上,它要求那些話是評論而不是事實陳述;評論所依據的事實屬實;那是一個誠實的人可能持有的意見;所談的是公共利益事項。如果出於惡意,這項抗辯就不成立。
「新的課表是一場災難,設計它的人顯然從沒當過學生」是評論。「註冊主任收了賄賂才更改課表」是事實指控,把它叫做意見,並不會讓它變成意見。大多數有問題的投稿,都是事實指控。
特權
絕對特權涵蓋在國會和司法程序等場合作出的言論。有限特權涵蓋為履行某項責任、而向有相應利益接收這些言論的人所作的陳述——例如寫給僱主的推薦信,或向有關當局提出的投訴。在社交媒體上向公眾發布,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屬於這些情形。
法院也發展出一項針對「就公共利益事項負責任地發布」的抗辯,有時稱為雷諾茲特權(Reynolds privilege)。它取決於發布者是否採取了負責任的步驟:查證資訊、尋求當事人的回應,並以公允的口吻報導。告白專頁不聯絡當事人就發布未經查證的匿名指控,這幾樣一樣也沒做到。
非故意誹謗與更正提議
《1957 年誹謗法令》第 7 條容許在無意之中發布了涉及起訴一方的言論的人,提出更正提議(offer of amends)——即提出刊登適當的更正和充分的道歉。相關條件很具體,這方面需要尋求法律意見,但它反映了一個實際的道理:迅速更正和道歉,分量很重。
無辜傳播
在普通法下,純粹的分發者——報攤、圖書館——如果既不知道、也沒有理由知道某份出版物含有誹謗內容,也許可以提出抗辯。在發布之前逐篇閱讀並批准投稿的管理員,並不是被動的分發者。事先審核,正是讓告白專頁對社群更安全的那個機制,也讓你很難主張自己不知道發布了什麼。
一宗訴訟的代價
勝訴的一方可以獲判損害賠償、要求移除並禁止重複刊登的禁令,以及訟費。馬來西亞誹謗案的賠償金額差別極大,視指控的嚴重程度、發布的範圍和被告的行為而定。對學生來說,賠償甚至未必是最大的負擔:不論結果如何,應訴的開銷和壓力都相當可觀。
在馬來西亞半島,誹謗訴訟的時效一般是自發布之日起六年,所以你一年級時發的貼文,到你畢業之後仍然可能被起訴。
怎樣降低風險
發布之前
- 拒絕針對可識別人物的事實指控。這是唯一真正要緊的措施;其他措施都是為它失守的時候準備的。
- 要讀出言外之意,而不只是字面意思。
- 對小群體,以及憑職務就能認出的人,要特別小心。
- 把投稿者的親身經歷和意見(「我覺得服務態度很差」)和事實指控(「他們向外國人多收錢」)區分開來。
接到投訴之後
- 迅速移除貼文。法院會考慮被告接到通知之後的表現;接到投訴後仍繼續刊登,只會讓情況更糟。
- 不要發文談這宗投訴,不要嘲笑投訴人,也不要邀請追蹤者對此發表意見。
- 不要以書面承認責任,也不要自己去爭辯是非曲直。確認收到投訴,確認已經移除,如果牽涉律師就尋求意見。
- 儲存貼文、投訴和你的回覆的副本。
作為習慣
- 把拿不準的決定和理由記錄下來。
- 確保團隊裡每一位管理員都明白:批准一篇貼文,就是發布它。
三個簡短的例子
「X 教授的博士論文是抄襲的。」 對指名道姓的個人提出嚴重專業失當的指控。表面上就具誹謗性;你無法證明;它也不是評論。拒絕。
「新食堂的食物又貴又沒味道。」 根據親身經歷對商家提出的意見,談的又是社群關心的事。風險低。
「大家都知道是哪位理事為了分數和講師上床。」 沒有名字——但理事會很小,而「大家都知道」等於邀請讀者去指認。它指控的是性方面行為不檢和學術不誠實。這正是會招來律師信的那一類貼文。拒絕。
背後的原則
誹謗法要求發布者為自己發布的內容負責。管理員無法為一則關於第三者的匿名指控負責,因為他們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,也無從查證。誠實而且在法律上安全的做法,是拒絕把那則指控變成自己的話。實際的判斷流程,見《投稿提到某個人時》。
常見問題
告白專頁的管理員會因為匿名貼文被控誹謗嗎?
會。每一次重複誹謗言論,都是一次新的發布,而重複的人要負的責任和原創者一樣。批准投稿的管理員是它的發布者,而《1950 年證據法令》第 114A 條推定出版物的管理員發布了其中的內容,除非有相反的證明。
「管理員對內容概不負責」這類免責宣告能保護專頁嗎?
不能。免責宣告不是抗辯理由。加上「匿名投稿」或「據稱」,改變不了是誰發布了這則言論;它反而顯示你知道這些內容可能有問題。
沒有點名的貼文也會構成誹謗嗎?
會。法律並不要求點出當事人的名字。問題在於,認識當事人的人是否會合理地理解這則言論說的就是他;綽號、姓名縮寫、職銜、描述、照片,或幾項細節加在一起,都可能足夠。
誹謗在馬來西亞是刑事罪行嗎?
它既可以是民事侵權,也可以是刑事罪行。民事誹謗由《1957 年誹謗法令》和判例規管。另外,《刑事法典》第 499 和 500 條把誹謗列為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監禁兩年、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言論屬實,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嗎?
可以——只要言論屬實或大致屬實,「有理可據」就是完全的抗辯理由。但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,而且必須使用法院可以接納的證據;發布匿名指控的管理員手上沒有這樣的證據:他們不認識作者,對事實也沒有第一手的瞭解。
貼文發布多久之後還可能被控誹謗?
在馬來西亞半島,誹謗訴訟的時效一般是自發布之日起六年,所以你一年級時發的貼文,到你畢業之後仍然可能被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