诽谤与告白专页——“那是匿名投稿”解决不了的问题
马来西亚的诽谤法怎样适用于发布匿名投稿的管理员——什么才算诽谤、为什么不点名也能构成指认、有哪些抗辩理由,以及为什么管理员很少用得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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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一般资讯,并非法律意见。 诽谤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。如果你收到了律师信或法院传票,请先咨询律师再回复。
简短回答。 会——在马来西亚,发布匿名投稿的管理员可以被控诽谤。每一次重复诽谤言论都是一次新的发布,所以批准帖子的管理员就是它的发布者,《1950 年证据法令》第 114A 条也是这样推定的。只要认识当事人的人认得出他,就不需要点名;免责声明也不是抗辩理由。
告白专页管理员最常见的误解,是以为匿名也能罩住他们——既然没有人知道帖子是谁写的,就没有人要为它负责。法律的看法恰恰相反。有人让这则言论被几千人读到,而那个人就是管理员。
本文说明诽谤法在马来西亚怎样运作,详细到足以让你在有风险的投稿出现时认得出来。
什么是诽谤
诽谤是指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。马来西亚法律承认两种形式。书面诽谤(libel)是以永久形式作出的诽谤——文字、图像,以及网上的帖子和留言。口头诽谤(slander)是以短暂形式作出的诽谤,主要是口头言语。告白专页上的一切,都有可能构成书面诽谤。
民事诽谤由《1957 年诽谤法令》和判例发展出来的原则规管。另外,《刑事法典》第 499 和 500 条把诽谤列为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监禁两年、罚款,或两者兼施。
起诉的一方要证明什么
以书面诽谤起诉的人,必须证明三件事。
1. 言论具有诽谤性
法院用过几种方式表述这项测试:这些话是否会降低当事人在社会上一般明理人士心目中的评价;是否会使当事人遭到憎恨、鄙视或嘲笑;是否会使当事人被人回避或疏远。
通常符合这项测试的言论,包括指某人犯罪、不诚实、专业上不称职、在性方面行为不检,或患有带污名的疾病。
言论的含义,是按一般合理的读者会怎样理解来判断的——包括言外之意。经由暗示而产生的诽谤含义,称为影射(innuendo)。“我没说财政拿了那笔钱,但户头空了,而他有了一辆新摩托车”,已经把指控说得清清楚楚。
2. 言论指向起诉的一方
法律并不要求点出当事人的名字。问题在于,认识当事人的人是否会合理地理解这则言论说的就是他。绰号、姓名缩写、职衔、描述、照片,或几项细节加在一起,都可能足够。
这正是告白专页最常栽跟头的地方。“辩论学会里某位自以为比谁都强的毕业班学生”没有点任何人的名,却让她整个圈子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。
小群体的成员,也可能因为一则关于这个群体的言论而被指认。“D 座的三位实验室技术员当中,有一位在偷器材”,让三个人都蒙上嫌疑。
3. 言论已向第三方发布
发布是指传达给当事人以外的至少一个人。发到有追踪者的专页上,早已超出这项要求许多倍。
这三项要素一旦成立,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身上,由被告证明抗辩理由。
再发布:为什么管理员要负责
每一次重复诽谤言论,都是一次新的发布,而重复的人要负的责任,和原创者一样。这是一条古老的规则。套用在告白专页上,就是说:批准投稿的管理员是它的发布者——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的发布者,因为匿名的作者只把它传达给了管理员,而把它传达给全世界的是管理员。
加上“匿名投稿”、“管理员对内容概不负责”或“据称”,都改变不了这一点。免责声明不是抗辩理由。它反而显示,你知道这些内容可能有问题。
《1950 年证据法令》第 114A 条更进一步,以推定的方式规定:被显示为某出版物的拥有人、主机提供者、管理员或编辑的人,或促成其发布的人,被推定为发布了其中的内容,除非有相反的证明。
抗辩理由——以及为什么管理员很难用上
有理可据(真实性)
证明言论属实或大致属实,是完全的抗辩理由。但举证责任在被告身上,而且必须使用法院可以接纳的证据。发布匿名指控的管理员,手上什么证据都没有。他们不知道作者是谁,无法传召对方出庭作证,对事实也没有第一手的了解。相信一篇投稿是真的,不等于有能力证明它是真的。
公正评论
这项抗辩保护就公共利益事项诚实表达的意见。大致上,它要求那些话是评论而不是事实陈述;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属实;那是一个诚实的人可能持有的意见;所谈的是公共利益事项。如果出于恶意,这项抗辩就不成立。
“新的课表是一场灾难,设计它的人显然从没当过学生”是评论。“注册主任收了贿赂才更改课表”是事实指控,把它叫做意见,并不会让它变成意见。大多数有问题的投稿,都是事实指控。
特权
绝对特权涵盖在国会和司法程序等场合作出的言论。有限特权涵盖为履行某项责任、而向有相应利益接收这些言论的人所作的陈述——例如写给雇主的推荐信,或向有关当局提出的投诉。在社交媒体上向公众发布,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属于这些情形。
法院也发展出一项针对“就公共利益事项负责任地发布”的抗辩,有时称为雷诺兹特权(Reynolds privilege)。它取决于发布者是否采取了负责任的步骤:查证资讯、寻求当事人的回应,并以公允的口吻报道。告白专页不联系当事人就发布未经查证的匿名指控,这几样一样也没做到。
非故意诽谤与更正提议
《1957 年诽谤法令》第 7 条容许在无意之中发布了涉及起诉一方的言论的人,提出更正提议(offer of amends)——即提出刊登适当的更正和充分的道歉。相关条件很具体,这方面需要寻求法律意见,但它反映了一个实际的道理:迅速更正和道歉,分量很重。
无辜传播
在普通法下,纯粹的分发者——报摊、图书馆——如果既不知道、也没有理由知道某份出版物含有诽谤内容,也许可以提出抗辩。在发布之前逐篇阅读并批准投稿的管理员,并不是被动的分发者。事先审核,正是让告白专页对社群更安全的那个机制,也让你很难主张自己不知道发布了什么。
一宗诉讼的代价
胜诉的一方可以获判损害赔偿、要求移除并禁止重复刊登的禁令,以及讼费。马来西亚诽谤案的赔偿金额差别极大,视指控的严重程度、发布的范围和被告的行为而定。对学生来说,赔偿甚至未必是最大的负担:不论结果如何,应诉的开销和压力都相当可观。
在马来西亚半岛,诽谤诉讼的时效一般是自发布之日起六年,所以你一年级时发的帖子,到你毕业之后仍然可能被起诉。
怎样降低风险
发布之前
- 拒绝针对可识别人物的事实指控。这是唯一真正要紧的措施;其他措施都是为它失守的时候准备的。
- 要读出言外之意,而不只是字面意思。
- 对小群体,以及凭职务就能认出的人,要特别小心。
- 把投稿者的亲身经历和意见(“我觉得服务态度很差”)和事实指控(“他们向外国人多收钱”)区分开来。
接到投诉之后
- 迅速移除帖子。法院会考虑被告接到通知之后的表现;接到投诉后仍继续刊登,只会让情况更糟。
- 不要发帖谈这宗投诉,不要嘲笑投诉人,也不要邀请追踪者对此发表意见。
- 不要以书面承认责任,也不要自己去争辩是非曲直。确认收到投诉,确认已经移除,如果牵涉律师就寻求意见。
- 保存帖子、投诉和你的回复的副本。
作为习惯
- 把拿不准的决定和理由记录下来。
- 确保团队里每一位管理员都明白:批准一篇帖子,就是发布它。
三个简短的例子
“X 教授的博士论文是抄袭的。” 对指名道姓的个人提出严重专业失当的指控。表面上就具诽谤性;你无法证明;它也不是评论。拒绝。
“新食堂的食物又贵又没味道。” 根据亲身经历对商家提出的意见,谈的又是社群关心的事。风险低。
“大家都知道是哪位理事为了分数和讲师上床。” 没有名字——但理事会很小,而“大家都知道”等于邀请读者去指认。它指控的是性方面行为不检和学术不诚实。这正是会招来律师信的那一类帖子。拒绝。
背后的原则
诽谤法要求发布者为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。管理员无法为一则关于第三者的匿名指控负责,因为他们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,也无从查证。诚实而且在法律上安全的做法,是拒绝把那则指控变成自己的话。实际的判断流程,见《投稿提到某个人时》。
常见问题
告白专页的管理员会因为匿名帖子被控诽谤吗?
会。每一次重复诽谤言论,都是一次新的发布,而重复的人要负的责任和原创者一样。批准投稿的管理员是它的发布者,而《1950 年证据法令》第 114A 条推定出版物的管理员发布了其中的内容,除非有相反的证明。
“管理员对内容概不负责”这类免责声明能保护专页吗?
不能。免责声明不是抗辩理由。加上“匿名投稿”或“据称”,改变不了是谁发布了这则言论;它反而显示你知道这些内容可能有问题。
没有点名的帖子也会构成诽谤吗?
会。法律并不要求点出当事人的名字。问题在于,认识当事人的人是否会合理地理解这则言论说的就是他;绰号、姓名缩写、职衔、描述、照片,或几项细节加在一起,都可能足够。
诽谤在马来西亚是刑事罪行吗?
它既可以是民事侵权,也可以是刑事罪行。民事诽谤由《1957 年诽谤法令》和判例规管。另外,《刑事法典》第 499 和 500 条把诽谤列为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监禁两年、罚款,或两者兼施。
言论属实,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吗?
可以——只要言论属实或大致属实,“有理可据”就是完全的抗辩理由。但举证责任在被告身上,而且必须使用法院可以接纳的证据;发布匿名指控的管理员手上没有这样的证据:他们不认识作者,对事实也没有第一手的了解。
帖子发布多久之后还可能被控诽谤?
在马来西亚半岛,诽谤诉讼的时效一般是自发布之日起六年,所以你一年级时发的帖子,到你毕业之后仍然可能被起诉。